首页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2009年) 五、 其他要求 (三)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2009年) (三) 五、 其他要求 (三) 各保险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发到保监会普查办(tjzdc@circ.gov.cn),公司普查办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