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2009年) 五、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2009年) 五、 五、 其他要求 (一) 2008年底前成立未满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可将未经审计的决算数据作为普查数据上报。 (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集团(控股)公司非合并的自身数据,包括两张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F345… 其他非集团的法人公司和外资在华分公司如果存在常规统计未合并的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也需另行报送三张全口径财务表;常规统计已经合并报送或没有下属境内非保险业和… (三) 各保险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发到保监会普查办(tjzdc@circ.gov.cn),公司普查办人员变更后要及时… (四)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普查工作。 (五)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比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