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