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