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限制业务范围的;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以上(含1年)的;

责令停业整顿的;

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