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开业时间超过3年;
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具备偿债能力;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最近2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业时间超过3年;
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具备偿债能力;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最近2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