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系统由保监会统筹组织开发,中国保信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定量指标数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提取、审校、上传。 第二十条 全部指标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保险公司不得人为操控,并应保留完整日志,确保测评过程和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销售误导或同业诋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