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以及《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保险集团公司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外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