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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对直接控制的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确保非保险子公司投资设立或收购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及其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完善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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