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本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保险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并在情况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基本情况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信息的电子文本(PDF格式),以光盘形式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