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自施行之日起适用本办法;财产保险公司适用本办法的时间和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