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六章 声誉风险监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声誉风险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在分类监管中设置指标和依据,评价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状况。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