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业协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重点关注行业规则、经营模式、自律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性声誉风险,提示有关声誉风险,引导和协调会员应对和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及关于行业声誉的自律和维权行动,统筹资源,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加强行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