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大病保险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当地基本医保部门提供的近3年或可以满足精算要求的历史经验数据,科学测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方案。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合理计提大病保险业务准备金,逐月跟踪大病保险赔付情况,判断大病保险赔付率趋势,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情况不断改进大病保险的费率、准备金等的测算方法和工具…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大病保险业务数据库,积累承保、理赔数据,为费率测算和调整、准备金评估以及经营管理打好基础。对于赔付率过高或过低的地区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大病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