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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服务网点:

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合作建立的联合办公网点;

同一保险集团内部通过资源整合,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经地方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

在统筹地区内,原则上大病保险服务网点设置应与基本医保服务网点相匹配,在每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至少设置1个服务网点。具体应以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