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条 大病保险服务网点应配备具有明确标示的独立柜台或专职服务人员,应具备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一站式”结算、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