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本医保历史经验数据及提出的管理服务要求,科学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同时包括大病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结算方式、盈亏调节机制、合同内容的动态调整方式以及医疗管理、服务标准和措施等内容。
对于不提供经验数据或数据不全无法测算的招标项目、给定价格明显亏损的招标项目、无风险调节机制的招标项目、要求中标后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的项目,保险公司不得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