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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再将该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列入资质名单:

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一年内其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的;

一年内有3家次以上省级分公司不再被列入资质名单的;

大病保险投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在大病保险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或者指使、同意其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

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同意、指使其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

发生专职服务队伍严重不足、理赔服务质量低下、泄露被保险人信息或其他严重影响大病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情况;

在大病保险合同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