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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除专业健康险公司外,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暂不再将该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注册资本低于人民币20亿元且净资产低于人民币50亿元;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