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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合理的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基础上,通过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情况进行风险调节,实现大病保险经营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其中:

赔付率=大病保险赔付/大病保险保费×100%

费用加利润率=(大病保险运营成本+合理利润)/大病保险保费×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