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十四条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已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与大病保险的衔接过渡工作。 附则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