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附则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附则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已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与大病保险的衔接过渡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