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规定,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1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签署后,应在1个月内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报送当地保监局。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