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拟投标大病保险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投标时间等基本情况。 保监局应全程跟踪招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对投标价格明显偏低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恶性竞争。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