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大病保险业务特点的理赔回访制度。对于“一站式”结算的案件,保险公司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需回访。对于非“一站式”结算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按案件的一定比例,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
确认被保险人身份(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收到大病保险赔付资金及金额;
询问被保险人对大病保险服务满意程度及意见建议。
确认被保险人身份(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收到大病保险赔付资金及金额;
询问被保险人对大病保险服务满意程度及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