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适用。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