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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制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应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议事规则,明确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经理层和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规划建议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审慎审议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发展规划建议方案,确保公司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完整。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发展实际和外部环境变化,加强对其成员公司发展规划工作的管理,做好集团公司本级与各成员公司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确保集团整体规划目标和成员公司经…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保险公司制定的3年发展规划,须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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