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在符合开业标准后持上级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由上级管理机构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颁发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