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改建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改建 第三十条 经批准改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