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书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