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人民币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