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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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