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收付费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保险公司原则上实行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人员及职责的分离。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并确保将相关资金汇入保险合同确定的款项所有人或其授权账户。确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收付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实际领款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具备收付费主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