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
交易协议;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有助于说明交易情况的其他信息。
交易协议;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有助于说明交易情况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