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关联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或者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