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一的交易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通过后执行。协议内的单笔交易可以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 前款规定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重新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