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