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保险公司报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变更等申请时,应承诺按照规定报告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况。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