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