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