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