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