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