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