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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发行机构和类型基础因子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0.15

银行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0.15

股份制商业银行0.20

城市商业银行0.25

其他商业银行0.30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0.45

发行机构和类型基础因子

要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20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5

保险公司发行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15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5

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股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其中,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0;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5。

本规则所称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标准参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在境外的分行适用其境内总行的基础因子,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各级充足率达标是指上述三个充足率指标均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应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数据。若无法获取最近一年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按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标确定风险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