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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附属一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

永续性方面,期限不低于5年。

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破产损失;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资本。

非强制性方面,支付本金或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本金或利息应当递延支付。发行人无法如约支付本息时,该资本工具的权益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外生性方面,同第三十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