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核心二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
永续性方面,应当没有到期日或者期限不低于10年,发行5年后方可赎回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经营损失和破产损失;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一级资本;资本工具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到期日的,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非强制性方面,支付本金或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支付本金或赎回,本金可以递延支付;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发行人无法如约支付本息时,该资本工具的权益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外生性方面,同第三十条第(五)项。
减记或转股条款触发事件,具体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