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分为三个层次:
单一法人公司监管,即对成员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水平进行监管;
集团监管,即在单一法人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水平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
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监管,即对国内监管机构或国际组织认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单一法人公司监管,即对成员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水平进行监管;
集团监管,即在单一法人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水平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
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监管,即对国内监管机构或国际组织认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