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三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三节 风险传染 第六十九条 保险集团应当指定风险传染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管理集团整体的风险传染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关联交易,尤其是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管理因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保险集团内部风险传染。 第七十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审批;重… 第七十二条 保险集团应当指定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并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关联交易,尤其是成员公司之间… 第七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科学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七十四条 保险集团应设定关联交易额度管理指标及监控机制,并要求主要成员公司建立符合集团整体关联交易制度和监管规定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第七十五条 保险集团应当在法人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防火墙,规范成员公司之间、成员公司与集团本级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重大风险传染与… 第七十六条 保险集团资金管理采取集中化管理模式的,应当单独管理保险资金与非保险资金,单独管理各成员公司的资金,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第七十七条 保险集团应当严格规范集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设定成员公司之间合理的相互担保风险限额,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风险在成员公司之间的累积和传递。 第七十八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可以将部分非核心业务或运营层面职能外包给其他成员公司,不得将金融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成员公司或集团外机构。 第七十九条 保险集团应当严格管理成员公司之间的交叉销售,规范销售队伍和销售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十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公允的原则进行定价,不得通过操控转让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 第八十一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不得违规将资产、业务等通过关联交易从监管要求较高的领域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领域,或者将应适用较高监管要求的业务变相包装为监管要求较低的业务。 第八十二条 保险集团应对集团成员公司的品牌、宣传、公开信息披露等工作实施集中管理或统筹协调,防范相关风险在集团范围内扩散和放大。 第八十三条 风险传染牵头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保险集团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传染管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