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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

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

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

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

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银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

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